
問題 105:神在第六條誡命裡要我們做什麼?
就是我不可在思想、言語或舉止上,更不可在行為上,無論是親自或藉著他人,羞辱、憎恨、傷害或殺害我的鄰舍;反而要除去一切復仇的慾望;此外,我也不可傷害我自己,或故意讓自己陷入危險之中。因此,官長為了攔阻謀殺,佩帶寶劍。
第六條誡命不僅禁止最終的殺害行為,更追溯到罪惡的源頭。上帝禁止在「思想」(Gedanken) 中懷恨,在「言語」(Worten) 或甚至「舉止/表情」(Gebärden) 上羞辱他人。這表明上帝察看內心,審判那導致暴力的態度。
誡命涵蓋了直接與間接的責任。不僅不能親手行惡,也不能「藉著他人」(oder andere) 來實施傷害。這排除了借刀殺人或教唆傷害的可能性。
這條誡命要求我們主動「除去」(ablegen) 一切「復仇的慾望」(Rachgierigkeit)。基督徒不應尋求私人的報復,而應將審判的主權交給神。
生命的管家職分也適用於自己。我們不可「傷害自己」或「故意陷入危險」(mutwillig in Gefahr begeben)。這反對了魯莽、自殘或輕視生命安全的行為。
為了遏制謀殺 (Totschlag zu wehren),上帝設立了「官長」(Obrigkeit) 並授權他們佩帶「寶劍」(Schwert)。這表明官長合法的武力使用(如刑罰、維持治安)是上帝為了保護生命所設立的機制。
問題 106:這條誡命難道只講到「殺人」嗎?
上帝藉著禁止謀殺是要教導我們,祂恨惡謀殺的根源,即嫉妒、恨惡、憤怒和復仇心;這一切在祂眼中都是隱藏的謀殺。
要理問答深刻地指出,外在的謀殺行為必有其內在的根源。上帝禁止殺人的同時,也定罪那些滋生殺機的土壤,即「根源」(Wurzel)。
具體列出的根源包括:嫉妒 (Neid)、恨惡 (Haß)、憤怒 (Zorn) 和復仇心 (Rachgierigkeit)。這些內在情緒雖然未必在人前顯露,但在神眼中卻是極其可憎的。
這是一個極具神學震撼力的宣告。上述的負面情緒在上帝面前 (vor ihm) 等同於「隱藏的謀殺」(heimlicher Totschlag)。在神眼中,恨人就是殺人。
問題 107:那麼,我們如上所述不殺害鄰舍,就足夠了嗎?
不;因為當上帝譴責嫉妒、恨惡和憤怒時,祂乃是要我們愛鄰舍如同自己,向他表現忍耐、和平、溫柔、憐憫和友善,盡我們所能保護他不致受害,甚至也要善待我們的仇敵。
僅僅不做壞事(不殺人)是不夠的。上帝的禁令總是包含著相對應的積極命令。定罪恨惡,就是呼召我們去愛。
愛鄰如己不是抽象的概念,而是具體表現為:忍耐 (Geduld)、和平 (Friede)、溫柔 (Sanftmut)、憐憫 (Barmherzigkeit) 和友善 (Freundlichkeit)。這些是生命的給予者所應有的品格。
我們有責任「盡可能」(soviel uns möglich) 去「攔阻」(abwenden) 對鄰舍的傷害。看見危險而不作為,違背了愛的精神。
這是基督徒倫理的高峰。愛不僅限於朋友,還必須延伸到「善待仇敵」(Feinden Gutes tun)。這反映了上帝對罪人的恩慈。
我們常以為只要沒有動手傷人就是遵守了第六誡,但要理問答提醒我們,嫉妒、無理的憤怒和復仇的念頭在神眼中就是「隱藏的謀殺」。我們需要求聖靈光照,在這些負面情緒萌芽時就悔改,不讓毒根生長。
第六誡禁止我們「傷害自己」或「故意陷入危險」。這應用在現代生活中,意味著我們應當避免成癮行為、危險的作息或忽視健康。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,妥善照顧自己也是對神主權的順服。
不傷害人只是底線,基督徒被呼召要「盡可能攔阻傷害」。這意味著我們應當關心社會公義,為弱勢群體發聲,並在他人遭遇危難時伸出援手。真正的愛是主動的,表現為忍耐、溫柔與實際的幫助。
面對冤屈,我們被要求「除去復仇的慾望」並「善待仇敵」。我們之所以能做到,是因為知道上帝設立了「官長」佩帶寶劍來執行公義。我們可以放下私人的報復,信任神所設立的司法制度以及神最終的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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